我行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384.34万元。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拟按如下预案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8.43万元。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3900.73万元,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为4246.63万元,按此金额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24.66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3821.97万元。
三、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
(一)监管要求
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少分红、多留存”,并确定如下要求: 1.村行获取的财政定向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计提拨备和补充资本,严禁用于分红;2.符合分红条件的机构要合理确定分红比例,根据监管指标、盈利趋势和发展战略体现差异性。鼓励可分红机构适度控制分红比例,切实增加留存积累;3.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准确计算的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分红。
(二)分红考量因素
我行基于以下三点对分红比例进行评估和考量:
1.合理分红。从稳健发展的角度出发,留存一定积累用以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
2.财政补贴不分红。剩余可分配利润扣减财政补贴小于零的,不符合分红。我行2019年无财政补贴收入。
3.风险因素。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如内部不良贷款显现以及隐性不良贷款较多,不进行分红。我行2019年末五级不良率指标为2.78%,符合分红要求。
(三)根据监管要求以及相关考量因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2019年我行对普通股按股本金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共计500万元(含税)。经上述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3321.97万元结转下年。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