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2347400.6元。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拟按如下预案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234740.06元。
二、提取一般准备
按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年末余额的1.5%(不足比例的按实提取)提取一般准备1789921.95元。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剔除上述二项,本年利润中可供分配利润为18322738.59元,按此金额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832273.86元,再剔除2017年财政补贴收入5556766元,本年剩余可分配利润10933698.73元,
四、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
(一)监管要求
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少分红、多留存”,并确定如下要求:1、村行获取的财政定向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计提拨备和补充资本,严禁用于分红;2、符合分红条件的机构要合理确定分红比例,根据监管指标、盈利趋势和发展战略体现差异性。鼓励可分红机构适度控制分红比例,切实增加留存积累;3、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准确计算的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分红。
(二)分红考量因素
我行基于以下三点对分红比例进行评估和考量:
1、合理分红。从稳健发展的角度出发,留存一定积累用以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
2、财政补贴不分红。剩余可分配利润扣减财政补贴小于零的,不符合分红。
3、风险因素。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如内部不良贷款显现以及隐性不良贷款较多,不进行分红。我行2017年末五级不良率指标为7.91%,不符合分红要求。
基于稳健发展的原则,2017年不作普通股现金股利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特此公示。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